“次国民待遇”的说法应用于商品市场上,这要从“国民待遇”说起。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成员。即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投资与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它是非歧视原则的组成部分,强调的是对外国商品和投资不能实行歧视政策,要害在于“不歧视”,是强制性的,可将其简称为“内有外有”。
那么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做法就可称作非国民待遇,通常可将其分为两类:
其一是对外国商品和投资实行歧视政策,即“内有外无”。这常被称为“次国民待遇”,该做法为WTO所禁止;
其二正好与前者相反.是对外国商品和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即“内无外有”.这就是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即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本国居民的待遇。
只知道超国民待遇,非国民待遇,还有次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