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生效后对其它鉴定标准有何影响

2025-05-16 14: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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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废止的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回答2:

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福利待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