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法修订后,不满16周岁的人,不再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刑法规定将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已满16周岁,故在这之前的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大均不应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满16周岁前后,均实施盗窃行为,也仅应对其年满16周岁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应把年满16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一并作为犯罪追究。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16周岁以前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应计入“多次”。
在对未成年人具体量刑时,要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改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
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的,按《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盗窃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如果只是单纯的盗窃,那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