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互助会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组织,如果会首和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符合如下条件,法院必须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你好,能说的再具体一点吗?如果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一方先起诉了,就是原告,另一方就是被告,但是被告如果也有独立的请求,可以提起反诉。
“民间互助会”作为原告起诉吗?不可以。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可以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很明显,“民间互助会”只是民间的一个自发组织,是不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去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