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下列几项职权: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4)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1
)村
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
)建章立制权。(
3
)监督权。(
4
)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