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退役士官的生活标准
1、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2、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3、是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4、是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是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工资收入标准为基数计发1个月。
6、是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7、是退役医疗保险金。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本息及军龄补助,按照规定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支付个人。
扩展资料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6退役士官的生活标准
一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二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三是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四是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是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工资收入标准为基数计发1个月。
六是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七是退役医疗保险金。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本息及军龄补助,按照规定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支付个人。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其他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6退役士官的生活标准
一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二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三是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四是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是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工资收入标准为基数计发1个月。
六是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3.8万元,中士约为6.2万元,上士约为9.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12.4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七是退役医疗保险金。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本息及军龄补助,按照规定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支付个人。
士官转业费包括哪些项目,是怎么算的?
如果你是一名面临转业的士官,那么你需要结算的是转业费。这笔费用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服装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1、转业安家补助费。军龄10周年以内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0周年的,从第11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军龄的零月按周年标准发给)。
2、转业生活补助费。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连续军龄不满8年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发转业费。
4、差旅费、服装费等按照当年标准报销。
2016年7月份为军人工资首次定期增长,主要特点是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了基本工资标准,即计算复员费时月工资基数增加了200-500元。另外,奖励工资原本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现在调整为以全口径工资收入为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补贴),增长幅度较大。因此,涨工资带来了退役费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