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程序: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λ审查后,向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鉴定表,并提交原始资料→调查→组织医疗鉴定→定级、发文。
主要手续: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λ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职工可直接申请;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 属因工伤残的, 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
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
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
1)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规定:
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而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对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有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
2)第57条规定“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
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主要种类:
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