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末,即1890年至1900年的10年间,它以三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
1� 1890年由美国参议员谢尔曼提出并由国会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的侵害法》,又称为《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虽然此前的1889年加拿大颁布了《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的合并法》,但由于该法在本国和其他国家没有产生大的影响,所以人们都习惯把美国的《谢尔曼法》视为竞争法产生的重要标志。这部法律总共只有8条,而且所规定之内容也十分简略。其中最主要的是第1、2两条:任何以托拉斯和其他形式作出契约、联合或共谋,如被用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均属严重犯罪;任何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均被视为严重犯罪。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就是旗帜鲜明地宣称垄断和限制竞争是法律所禁止的。除此之外,这部法律还规定了地方检察官和司法部长有义务禁止和限制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并且赋予受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在《谢尔曼法》颁布实施以后,又制定了作为其补充与完善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事实上,《谢尔曼法》不仅在美国意义重大,而且对推进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功不可没。
2� 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世纪中期以后,德国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急剧泛滥。面对这样的现实,德国采取了另外的途径来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没有像英、法等国通过援用民法中的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处置,而是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制和处理。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德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这部法律以后虽经多次局部修改,但其基本方向没有变化,并一直适用至今。它对其他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190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修订本作为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巴黎公约》第10条第2项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同时还明确列举了公认的较为典型的不正当行为:非法标注商标、厂商名称行为,假标记行为和“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巴黎公约》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救济程序也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体体现在《巴黎公约》第2条第1款及第3条、第10条之2和之3。《巴黎公约》为以后的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立法奠定了基础,推动了一些国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