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坚持原来的行政决定? 不行,因为既然复议责令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原行为在程序上肯定没有问题,程序有问题只能撤销案件,不能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上也应是基本清楚的,只会是因适用法条、幅度、法律竞合上有不合理的地方,必须改正,
(2)做出较轻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可以,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就可以。
(3)做出较重的行政行为决定?不能因为诉讼和复议而加重处罚。即,有瑕疵案件应轻处或撤销。但适用法律错误的要看重新作出决定的法条的处罚幅度。
(4)在限期内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决定?不行,如不作出,可举报行政机关渎职。
1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因程序问题,则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与原来的内容一样,除此之外,被申请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样的新决定。2和3没有禁止性规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就可以。4不可以。
除了第4不可以,其他的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