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院撤诉可否再经医调委

2025-05-16 15: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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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不能。

  2.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 各地医患纠纷调解相关规定都有类似规定,如《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4. 即使法律没规定,法院诉讼都没有结果,那么再通过医调委也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回答2:

医疗纠纷先去医调委,对医调委调解不服可以去法院,走法律程序在法院撤诉了医调委不管了。

回答3:

申请强制执行并不代表单纯等待法院的法律救援,当事人可以撤销申请自己去找被执行人要款。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