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产,先被一家法院A查封,后来另外一家法院B查封,因不能实行重复查封,对B法院房管局实行轮候查封。后来法院A向房管局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查封房产进行解封,并办理备案和产权。请问:房管局应该怎么做?
问题中事实没有阐述清楚。A法院要求办理的备案和产权的对象是原来的被查封人还是权利人呢?
如果是被查封人的名下,那么办理完备案和产权后,依照B法院的裁定进行查封。如果不是办理到被查封人名下,则办理完备案和产权后,因为房屋的权利主体已经与B法院的裁定书中的被查封主体不同,故不能再依照B法院的裁定进行查封了。
编辑同志:
因姜某欠我现金8万元不归还,我诉讼后经法院判处。判决所限偿还期限逾期后,姜某还不给付,我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姜某购置的楼房抵顶。当我到房管局办理楼房过户手续时,房管局以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为由,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吉良吉良:
你所反映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法院的裁定书与判决书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房管局以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为由,不给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无法律依据的。其理由如下: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标志,但这是对私法行为而言的,这一规定只是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的,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是基于公民权利而作出的,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房产权属的实质性判断,因此不受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要件之规定限制。它的物权变动具有事实行为的特殊性,所以物权变动自相关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解释,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顶债,强制以物顶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申请人。
综合上述,房管局应该给你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山丹法院赵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