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面积相差也太大了吧,开发商严重违规的,你可以起诉开发商补偿。一下共你参考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该文本规定的1%的“合理”差异,与本文讨论的“合理”误差不同,本文讨论的“合理”是指不视为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文本中1%的“合理”差异则是指“免责”界限,如果误差在1%之内,甚至认为误差不存在,可以不退不补。可见, 文本是以5%作为“合理”的界限,在此限度内的面积误差不视为违约,双方多退少补即可。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可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将3%作为面积误差的“合理”界限,在此范围内的误差,双方据实结算,不追究违约责任;超出此范围则为法定“违约”,发展商必须根据购房者的选择向购房者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与深圳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不同的是,《办法》不承认存在可以“豁免”的误差,只要存在误差,就必须据实多退少补。
误差在3%之内。具体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