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不组织质证,可是除了法院

2025-05-19 03: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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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读;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指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质证”是被举证人对举证的的举证,就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

3,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引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回答2:

可以在二审及再审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