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资本运作不违反刑法,但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时违法的。
《刑法》第224条是关于组织传销罪的,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包括以下行为特征
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不是,资本运作不违反刑法,但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时违法的。
《刑法》第224条是关于组织传销罪的,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本运作和商品经营、资产经营在本质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区别,不能将资产经营、商品经营与资本运作相等同。资本运作具有如下三大特征:
(1)资本运作的流动性
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资本的闲置就是资本的损失,资本运作的生命在于运动,资本是有时间价值的,一定量的资本在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今天的一定量资本,比未来的同量资本具有更高的价值。
(2)资本运作的增值性
实现资本增值,这是资本运作的本质要求,是资本的内在特征。资本的流动与重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企业的资本运作,是资本参与企业再生产过程并不断变换其形式。
参与产品价值形成运动,在这种运动中使劳动者的活劳动与生产资料物化劳动相结合,资本作为活劳动的吸收器,实现资本的增值。
(3)资本运作的不确定性
资本运作活动,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利益并存。任何投资活动都是某种风险的资本投入,不存在无风险的投资和收益。这就要求经营者要力争在进行资本运作决策时。
必须同时考虑资本的增值和存在的风险,应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着想,企业经营者要尽量分散资本的经营风险,把的资本分散出去,同时吸收其他资本参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资本运作不违反刑法第224条。
根据《刑法》第七部新增补第224条明确规定,传销必须推销商品,资本运作无商品,因而不是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扩展资料:
一、资本运作的一般方式:
1、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以及风险投资等。
2、资产重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或对企业进行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的行为,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的改善,为实现资本运营的根本目标奠定基础。
二、按照资本运作的扩张与收缩方式分为:
1、扩张型资本运作:具体分为纵向型资本运作、横向型资本运作和混合型资本运作。
2、收缩型资本运作:具体分为资产剥离、公司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等。
三、按照资本运作的内涵和外延方式分为:
1、内涵式资本运作:包括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
2、外延式资本运作:包括收购兼并、企业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本运作
资本运作不违反刑法第224条,但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时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时指出关于资本运作犯罪的若干问题: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1、资本运作不违反刑法第224条。
2、中央两会2月28日通过的《刑法》第七部新增补第224条明确规定,传销必须推销商品,资本运作无商品,因而不是传销;
3、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本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济,在法律上提供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今后新闻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传销,相关书籍已在新华书店出售。
1、资本运作又称资本经营、消费投资、连锁销售、亮点经济、离岸经济等,是中国大陆企业界创造的概念。它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
2、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