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条款无效有哪些?

2025-05-21 0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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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借款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否则就要受到法律规制,特别是针对借贷利率过高的无效规制。借贷中以下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一、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贷款人的民间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三、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回答2: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回答3: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且借款人事先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