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提问的退役军人,是2013年秋季入伍、2015年9月份退伍的义务兵;依据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不属于具有安置工作规定,或者具有安置工作规定并没有选择自主就业的,那么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民政局(今后的退役军人事务局),除了民政部门依据征集入伍时与亲属签订的义务兵优待金协议,发放规定的义务兵优待金以外,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没有退伍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义务和责任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无业参战涉核军人等)除外)。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只有具备依据上述法规,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义务兵,自己选择“自主就业”的,全国、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的民政局,才会依据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发放退役军人自我择业一次性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