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六个月后,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要受理.....而且实践中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但是,必须由法院来审查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其他情况一般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网址)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