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是公民的“绝对义务”,作证同时也是公民“相对的权利”。
所谓绝对的义务,就是不能例外的作证义务;所谓相对的权利,就是公民有主动出庭作证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证人行使作证的权利,包括司法部门也不能违法剥夺公民合法的作证的权利。但是,相对而言,公民不能以放弃、转让等方式行使作证权利。因此,作证的权利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第七十条(第一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义务,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剥夺证人作证的权利。
首先,作证是你的义务,即是必须履行的的;公安可以传唤你,但肯定不能逼你作证。说白了,虽然作证是义务,但刑诉法也没说不作证如何处罚你,有法没程序。
公民有作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