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本合法,但由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没有收集该证据而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

2025-05-12 12:48:3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可以,这里涉及的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问题。
理由:1.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再受到相同性质的处罚。很多律师学法不精,认为是下过处罚的决定就不能再罚,过着是行政处罚过就不能给予刑事处罚。对法理学的这一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是:下过处罚的决定,但是由于程序违法,具体没有执行的,可以重新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性,重新按照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受到行政处罚过的行为上升到触犯《刑法》的界限后可以处以刑事处遇,但是要适当考虑其已经受到过的行政处罚,比如原来只是罚款的恶性较小的行为可以处以拘役或管制,原来就行政拘留了还累教不改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等。
2.行政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途径的相通性,根据《行政复议法》,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被认定违法的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原则,司法救济途径的诉讼也可以有这样的判决,有过这样判决,还用别的理由吗?

回答2:

可以。
先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证据缺失,被判不合法而败诉,现在根据新掌握的证据依据行政管理规定,按新的行政行为做就行了。

回答3:

当然可以了,这次要注意程序上不要再有瑕疵了

回答4:

可以

回答5:

这是法律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