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区别

2025-05-04 03: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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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间接代理,“直接代理”的对称。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大陆法系独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是代理的基本特征之一。“以被代理人名义”,通常可以理解为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不指明被代理人具体姓名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活动。如果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又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则不认为代理关系成立,应作为行纪关系来处理。间接代理有以下特点: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间接代理其实就是“隐名代理”的另一个说法而已,二者没有实质区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回答2:

间接代理第3人不知有委托人存在,代理人不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权利,不向第3人披露被代理人;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代理身份\公开被代理人存在,不指出被代理人姓名.间接代理有两个双方当事人形成

回答3:

间接代理中,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就是第三人知道有委托人存在的时候才有的权利。委托人享有介入权的时候才是不知道有委托人存在,注意一个是自动介入权,一个是介入权

回答4:

间接代理第三人不知有委托人存在,代理人不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权利,不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代理身份\公开被代理人存在,不指出被代理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