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即主犯只存在集团犯罪或者共同犯罪这两种情况中。另外一点很重要,就是主犯必须是与从犯相对而言的,即存在主犯必定存在从犯。
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291条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由于是每个人单独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既然是单独犯罪,那么便不存在从犯,故也就不可能存在主犯。
刑法291条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此时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
那就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