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具有宣告死亡的权利?

2025-05-20 02: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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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具有。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回答2:

没有

回答3:

1、正确,宣告死亡者按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其它近亲属及与被宣告死亡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申请,后一顺序不能提出申请,所以在刘某的配偶、父母、子女没提出申请时,该厂无申请权利。
2、正确,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者在申请宣告死亡后,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3、不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妻又另嫁他人。但其原有财产应当返还。
5、不能,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均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6、不以现存财产为限负返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