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合理,因为你没有结婚证就已经生育了小孩,是在小孩出生以后才补办的结婚证,在《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就属于非婚生子!!是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各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对非婚生育有着严格的处罚依据!因为你没有详细说明你说的省份,我例举以下5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非婚生育的处罚!
1、《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由此可以看出,各个省份都对没有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也可以理解成为非婚生育)有着严格的处罚依据。你没有详细说明你的省份,建议你详细参考你所在省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这里我奉劝一楼的guoxykim这位朋友!不要不懂装懂的信口开河!
肯定不合理啊。法律上可没说不准结婚前生孩子。你既然有孩子了补办的结婚证,说明你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不过现在对这种事实婚姻法律不保护了),孩子在法律上肯定是你们的。既然是你们的怎么能说是超计划生育呢?除非这不是第一个孩子。
我想你有点法盲,什么叫结婚后没领证?如果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必须以领证为准。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以后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你没结婚就生了小孩,肯定是违背了计划生育政策,当然要交罚款。还有一种情况是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拿不到结婚证,生了孩子,这种更要罚款。
在村长那里打个证明就可以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