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区检察院转到市检察院什么概念

2025-05-19 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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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案件从区检察院转到市检察院,是因为区检察院在审理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发现,案件属于中级法院管理范围,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中国最高法院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回答2:

  刑事案件从区检察院转到市检察院,是因为区检察院在审理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发现,案件属于中级法院管理范围,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回答3: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 发现1案情重大 2是外国人犯罪 3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4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的案件 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中院 并将卷宗退回区检 由区检将卷宗提交市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