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年,没签合同,单位入职时收取押金,属于特别仲裁时效吗?是否

2025-05-12 21: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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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者在单位上班3年,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收取押金的,那么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收取双倍工资赔偿。劳动者在职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者离职的,必须在离职1年之内,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