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运输方面的学生社会调查报告要怎么写?

2025-05-11 09: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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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记一起经济纠纷
—— 某汽车运输公司与承包车主邹伟的合同纠纷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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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多参加社会实践,增加一些社会知识,这有助于我们把握好学习的方向,成为有用之才。

暑假到来,我回到家乡。由于各种巧合,我接触到了一起经济纠纷。我积极地关注了此案的进程,并参与到其中,与当事人探讨案情。

现在简单介绍一下此案的原委和经过。

二00一年三月一日,承包车主邹伟(系X县人,以下简称"邹")与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但邹伟在没有得到行驶线路牌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开出。并在日后从事不具有线路牌的非法经营。公司多次与其就滞纳规费一事交涉,未果。于是,二00一年七月三日公司将邹伟告上法庭。

诉讼请求为:

1. 判令被告付清拖欠的规费8700.00元;

2. 解除《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

3. 偿付逾期滞纳金736.61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七月三日,人民法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同一天,该院发出《传票》,传双方当事人于7月23日上午9时到第四审判庭,参加开庭审理。

二00一年七月四日,公司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保全事项为:依法扣押该车(系邹伟所包)或查封、冻结一万元等额财产。

申请人提供一辆桑塔纳轿车为担保。

七月五日,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邹伟处的川000000牌野马客车一辆。该车交邹伟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或毁损。

到了开庭的那天,邹伟迟迟没有露面。正当法院准备宣布被告缺席审理时,邹的律师出现,并交上一份《民事反诉状》。反诉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运输线路牌,致使反诉人邹伟至今不能从事营运。要求公司赔偿2万元。

此案只好延期至8月9日上午再审。

我有幸接触到这个案子就在延期再审这段时间。

一天,有人和我聊天时谈到了此事。在公司内部普遍的观点是邹伟故意非法营运。他的动机也很明显。当时有一条公路处在鼎盛时期。客车经营利润丰厚,但经营权却不易得到。于是想发财的人就到其它路段的客运公司承包客车,在人流密集的这条线路经营。按照成都市交通局交管处的规定,成都市的参营客车一律实行"四定"(即"定线、定站、定牌、定车")。客车载客不能私拉乱跑。对于公司的人来说,最可气的是邹伟非法非到底,连规费也不交。但他的这种做法在"够胆"的司机当中不在少数。大家早已见怪不惊。

既然已经知道都是邹伟惹的祸,但如何把他告倒,看起来却只是似乎很容易。何况他还有贼胆请个律师。想来他似乎也成竹在胸,叫公司承担他的经济损失。这不由的叫人担心起来,毕竟律师还有点水平。

下面是公司遭反诉后的《答辩状》大意:

第一层意思:签约之初就提醒邹领线路牌,但他不领。(有人证)

第二层意思:邹私拉乱跑属于非法经营,我方劝阻未果。(有人证)

第三层意思:有证人和证据证明邹确实在非法经营,不存在不能经营一事。(旅客投诉书为证)

但我看到邹伟的反诉书的意思是:公司没有履行告知邹伟线路牌的重要和提供必要协助(提供线路牌)的义务,致使邹在外遭受罚款。而他非法就非法在没有线路牌上。(实际上,公司由于地域关系,不能提供邹想得到的异地线路牌。)更为不妙的是不知对方想没想到公司有纵容邹在外私拉乱跑的嫌疑,先理亏三分。因为邹的现象在运输业不在少数。大家都已司空见惯,这已是一个不是秘密的秘密。所以当邹提出不要线路牌时,工作人员并不惊讶,也就不多加阻止,只求他早早交足规费。

我把我的观点向别人述说后,都认为我有道理。于是同意第二天我参加公司对此案的讨论。

第二天,我如约参加了公司的讨论。

在他们的讨论中,都认为此次公司是赢定了,但不理解邹伟为何还要反诉。是他想拖延时间吗?可能吧,因为他的生意一天可收入数百元。(如果不交规费的话)

但事情并不象他们想象的那样的容易。我经过不断地思考,结合我的一年所学,想出了几点我自认为有用的看法:

1. 最大的不利是很关键的证人都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合同的签订是当事双方的事情。双方都有被法庭相信的权利。如果邹伟矢口否认怎么办?如果没有第三人在场,则法庭无从判断。关键的证人就失去了作用。至于邹伟会不会矢口否认,应不在考虑之列。因为他既然要反诉,则说明他已抱定了撒谎的决心。从孤证难立的角度也可说明。因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再多,都只是一个利益主体。就算有100个证人也只有一个声音。

2. 如何解释当时没有阻止邹的非法行动。因为合同上说明了公司有权管理线路牌和客车。这个权利我认为不是那种可以随便放弃的权利,而有职权的性质。是必须履行的。公司措施不得力导致不良后果。

3. 这一点就比较严重了。也就是前面说过的故意纵容邹伟在外私拉乱跑。

4. 对方的律师在解释为什么不交规费时颠倒黑白。她可能会说鉴于公司过错在先(前面已有说明),不交规费实为义愤之举。请求法院“各打五十大板”。这可能是她的底线。

我把这几点和盘托出,听得一屋子人鸦雀无声。我想这都是他们完全没有想到的。他们认为此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至于连律师都没请。被我一问,都猝不及防。但很快就恢复了常态。问题不是不能解决的,在以后的讨论中,这几个问题都多少得到了解决。

关于证人的问题是最好解决的。他们连忙给当时签合同的在场人员(即前任车主)进行了联系。说证言立等可取。但要是没有此证言,则事情还不知如何发展。这倒印证了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后来我坐到旁听席上了才知道,原车主的证言并非立等可取,而是根本没有拿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失误。

关于措施不力的问题,则参看《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其中规定甲方(公司)只有在对方拖欠规费三个月后才能视对方违约。所以迟迟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现在我方将他告上法庭,正是按合同要求行事。

至于刚才说的第三和第四点,商量了半天还不是很有把握。大家重新核实了一下证据。最后决定星期一请律师来看看现在的证据准备情况,以便尽快补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我在其中的"危言耸听"也起到一点作用。到时,他们也希望我参加有律师的讨论。但我遗憾地表示我有事不能参加。因为星期一正好是我的高中同学会。失去了一次与真正的律师面对面的机会,我很是失望。当然我也不可能让他们改时间,星期四就要开庭了,时间紧迫。

星期二下午,我回家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昨天咨询律师的情况。听了之后,不得不感叹我的想法还太幼稚。(后来我认为还是不算太幼稚)

以下是律师对几个问题的回答。

对于我说的孤证难立的问题。他说,还可以从其它方面来证明那两个证人的正确。如果对方说法有所不实,则可能立即陷入被动。所以想说谎都要再三考虑。

对于如何证明邹的违法行为。则可提两个问题。一、你去拿过线路牌没有?他只有两种回答。如果他说拿过,则问:你向谁拿的,为什么不拿给你?他必然无法回答,因为这是根本没有的事;如果他说没有拿过。则问:你为什么不去拿?合同上规定的你应该去拿。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在经营。他的回答也只有两个--是或否。如果他说否,则问他为什么还有人投诉你;如果他说是,则正好说明他在非法经营。如此一问,对方必不能自圆其说。

律师又对《答辩状》提了一些修改意见。把它改得更有针对性和条理性,并且引用了所有的证人证据。

后来又请了一个司法部门的人来咨询。他也说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事项。

对于防止对方律师设圈套。比如她会说此合同无效或者提几个象上面提到的问题。则我们不必去理会。我们只说事实,不说理论。

再写一个《补充诉讼请求》说明:由于时间的推移,规费已经达到20400元。请求法庭裁定由反诉方邹伟一并付清。

最后律师和那个司法部门的人都说公司对本案所搜集的证据比较全面。胜诉当不成问题。

听了这些,我感到缺少的还有很多。其中最缺的是对事实的全面把握,以及如何高效的证明某一事实。而对于后者,我甚至没有多少概念。

7月9日,星期四。开庭的日子到了。我还是第一次走进法院,心情自然无比激动。人民法院庄严肃穆,当街的建筑一律黑色,鲜艳的国徽格外耀眼。大楼入口两侧各有一独角兽,相传是古代臆造的判断是非曲直的动物。第四审判庭在三楼,很小。来旁听的人只有三四个。现在,唯一的悬念是邹的律师有什么表现了。她会不会提到我先前想到的事项。对于她来说,这是一个很难办的案子,她如何挽回颓势。到现在我才知道她只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不是人们想象的律师。她的表现自然令人失望。说到了对方证人全是一个单位,可信度值得怀疑。然后就只说到反诉状中的内容。被告邹伟也满脸委屈地指出他去拿过线路牌,只是证人不在场,还要等两天。在经过了漫长的举证、辨证、认证后,事实基本上清楚了。邹承认他在外面非法经营过。最后审判长宣布:本庭认为X公司与邹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主要过错在被告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现在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庭将择日宣判。

庭长叫双方把电话号码留下,然后就走了,只留下书记员在场记录。

双方商量了半天,没有结果。只好等待宣判了。

总的来说这是个小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代理人又没有节外生枝、制造麻烦。判决将有利于公司。几天后,公司派专人到法院询问判决结果,不想还没有出来。经办的法官只是说此案的形势有利于公司。所以,不出所料的话,判决应该是有四点:一、判令被告邹伟付清原告的规费20400元;二、终止《合作经营合同》;三、本案诉讼费840元由被告邹伟承担。另外、驳回邹伟的反诉请求。但我要开学了,无法得到本案的判决书副本。没办法,只有交上一份没有结局的调查报告。但本案的结局不会是悬念。

有所感悟

经过了这件事情。我有几点想法。

首先、对于该地区交通运输业的状况可见一斑。因为我出身交通部门家庭,所以对此行业比较了解。在计划经济时代,有国家做主。大家的矛盾相对少一些。但垄断的地位使服务质量不敢恭维。改革开放以后,开始一步步推行公私合营、承包、买卖生产资料(汽车)。但困难和恶果总是比当初想象的多。比如转让车的车主今天包到车,明天就把车买了,然后失踪。直到现在,都还有邹伟之流的无数。运输行业包括其他很多行业的每一次改革和探索,都会伴着浑水摸鱼、乘火打劫者。诉讼是终极的保障,但不是事事必需。良好的心态、按法律办事才是永远的依靠。试想当初知道邹伟的为人处事,便不会与其合作,以后的麻烦就没有了。但事情远比此复杂。我亲耳听到该公司的人说:当初与邹伟签合同就已经想到有今天这一步了。但为什么还硬着头皮做这笔买卖呢?其实我想:要是客车供不应求,哪个疯子会找到邹伟一类的做买卖。这让我想到了经济危机时,世界的各大银行争相贷款给南美发展中国家,而这些国家连付利息都比较困难。但银行不贷给他们又贷给谁呢?为了得到生存,哪怕是短暂的,不惜饮鸩止渴。有人预言,几十年以后,如果这些银行不找到其它的财源,他们大多数都将倒闭。

但转念一想,要做生意就要承担风险。与人品不佳者交易,无疑"与狼共舞"。但这也可以统称为"风险因素"。有风险,就可能有损失。一点诉讼费,想来应在预算之列。至于做不做这种生意,则全在于个人的见识和魄力。

其次、对于此类纠纷,唯一的办法似乎就只有诉讼一条路。我想:诉讼诚然能保护你的利益,但仅仅是一部分利益。其中诉讼本身有一定的代价(如搜集证据所耗的人力物力、诉讼费、保全费等等),其他的如时间损失、精神损失就不用提了。要知道一个浅显的道理,等事情发展到了诉讼的份上已经很严重了。所谓的防患于未然、上兵伐谋(上等的用兵之法是挫败敌人的阴谋)等,就是要求防止使用终极措施。在这里就是"诉讼"。我前几天看报纸,上面说律师应该多开展一些非诉讼代理。说的也许就是这个意思吧。好在,诉讼的作用还在于社会的效应,有杀鸡儆猴之意。

再次、我感到我的知识还远远不够,而且好象还不对头。不知四年的学习能否让我应付以后的工作。幸运的是我现在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了。

最后、通过这个案子,我经历了一次活生生的比较全面的诉讼过程。对一部分司法程序有了一个直观印象,是在学校里学不到的。如果可能,我盼望学校能多给我们学生一些机会亲身经历诸如此类的事件。

附此案有关文件:

《民事诉状》 一份

《民事反诉书》 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