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应当履行哪些保证义务没作规定,致使保证人有哪些责任不清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要对保证人处罚也无法律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增加了保证人义务以及不认真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关于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保证人的义务有两项:第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第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即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企图,可能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已经发现被保证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样,才称得上“及时”。“执行机关”是指公安机关。
第二款是对保证人未认真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对其中帮助被保证人逃避侦查、审判、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是罚款数额如何确定。对于保证人处以罚款的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应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