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市区实际,南通市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有下列工作经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保:
1.在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2.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工作过的“五七工”、“家属工”;
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判有期徒刑及以上除外);
4.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5.文革期间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山知识青年。
文件规定,在2011年7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就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8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当月一次性补缴,次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退休条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次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死亡后享受丧葬抚恤待遇,所需资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并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