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业解答:
首先给您解释一下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就是您不明白的这一条。有前提条件的,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不动产,一方付的首付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而且是婚后共同还贷的,这样共同还贷的这一部分和婚后增值的这一部分是共同财产。第一个问题解决了!
第二个问题:一方付的首付,后来又把对方名字加上,属于变相的赠与,需要举证证明首付是你出的,不然是需要平分的,关键在于证据。
你理解的确实有错误差
现在加名的很多是婚前房产,司法解释三明确的是,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离婚时要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
所以现在很多夫妻在办加名,加了名法律上自己就也是产权人,离婚的时候就可以分割房产,但是很多人忽略了“离婚要补偿对方的还贷及其增值”
婚后购买的房产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有分割的权利
如果之前房屋是一个人首付,产证也是一个人的,婚后共同还贷,那还贷的部分是共同分割的,可以主要还掉的一般。同时房屋在婚后的升值部分也可以主张。这个要计算比例,就不能详说了。
房产证写双方名字一般案对半分割,但是如果结婚不久,法院肯定会考虑出资的比例要酌情判定。
以房权登记为准,同意写两个名字就相当于自愿放弃了某些权利。这房子属于双方共同持有,权利相当,义务相当,谁也无权单方处理。当然,最好还是不要离婚的,祝幸福
你是要离婚吗还是怎么回事为什么问得这么详细呢?婚姻中房产的问题很复杂的,具体的你可以咨询一下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他们是专做婚姻的,很多年了,在北京很有名,你可以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