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 论什么罪

2025-05-20 16: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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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抢劫过程中杀害被害人,仍是抢劫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扩展资料

案例:非法持有枪支、抢劫致人死亡,被告人犯数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1月9日上午10时,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广龙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吕广龙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被告人吕某权、麦某金赔偿经济损失3322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三人。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广龙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蓝某等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7 701.65元。

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吕广龙逃至国道G321线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吕广龙身上缴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用的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吕广龙出生于1999年8月18日(农历1999年7月8日)出生,实施抢劫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蓝某、蓝某军因被告人吕广龙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3228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回答2:

  在抢劫过程中杀害被害人,仍是抢劫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回答3:

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是量刑情节

回答4:

如果是在抢劫过程中杀人或者因自己不小心致人死亡,都是定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法律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抢劫行为结束后,为杀人灭口或者其他目的杀死之前抢劫的人,那就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回答5:

定抢劫罪,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