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除了执行当事人,还能执行别人?

2025-05-15 15: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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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如果财产由其他人控制时,不妨碍财产的执行;但在法律上,这并不属于执行其他人的财产。财产本身仍然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一、需要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其他情形下,依法执行:

  1、《规定》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2、《规定》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回答2:

还不服执行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以及与债务有关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