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5-05-11 20: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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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针对目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劳动用工方面问题突出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这是《条例》适用范围的主体。
(2)鉴于目前一些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问题,《条例》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招用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附则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这一规定作了必要的限定,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察,只有在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下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4)为解决非法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附则明确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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