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
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伤害已逾4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2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4年有余不能工作的应当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余一般是可以复工不复工的情形。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是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对应当复工不复工的和拒不解散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过了工伤医疗期,不再给工伤病假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