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起源于美国,直销最早的萌芽始于20世纪40年代,由犹太人卡撒贝创立。虽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图方便快捷购物心理而兴起。现在直销几乎遍及全球所有市场经济成熟和发达的国家。虽然直销可说是人类最早的商业配销方式,但是直销并没有被人好好的了解,至今对直销的定义一直没有定论,原因是直销这种模式被分为了两大类:
第一类:狭义直销(Direct Selling) 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直销商(兼消费者)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含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单层直销有 20%的直销公司使用,多层直销则有80的直销公司在使用。单层次直销(Uni-Level Marketing)是直销商(兼消费者)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的销售模式;多层次直销(Muti-Level Marketing)又称“传销”是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他则称为上线直销商,上线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
第二类:直复营销(Direct Marketing) 这种模式也叫直效营销,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媒体(邮寄DM、电视购物频道、因特网)将产品或者咨询传递给消费者。直复营销中的“直”,是指不通过分销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字”是指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互,顾客对企业营销努力有一个明确的回复(买与不买),企业对可统计到的明确的回复数据,由此对以往的营销效果作出评价。
第一类直销被称作狭义的直销,第一类和第二类加起来被称作广义的直销。2005年12月1日,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此条例所称的直销是: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条例指的直销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种定义。而第一类直销模式中最主要的一种营销模式多层次行销即我们平时所称的传销已经被我国禁止。所以上述的两类行销模式的共同点大大增加,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无店铺销售,产品或服务不经过分销商,直接到用户手中。
在这里给广义的直销一个确定概念:
广义直销(Direct sales) 产品制造商、生产商或者进口商直接将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方式。
直销,顾名思义是直接销售的意思,把产品或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才是真正意义的直销。我们常见的真正具有直销意义的销售方式有如下一些:
1. 门店服务,例如理发店,理发师直接为顾客服务。
2. 前厅后厨,例如饭店,从厨房到餐厅饭店把饭菜及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3. 前店后厂,例如裁缝店,从缝纫间到柜台裁缝师傅直接把服装提供给消费者。
4. 委托加工,例如三峡大坝发电机组,工厂按要求生产并直接提供给电站。
5. 特种工业,例如军工厂直接把产品销售给军队等等。
从我国禁止非法传销后,逐渐有人开始使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传销一词。
“直销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简化、消灭中间商,来降低产品的流通成本并满足顾客利益最大化需求。在非直销模式中,有两支销售队伍,即制造商到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到顾客。
在国内,直销是这样定义的:制造商在向公众进行一定诉求的基础上,直接与目标客户沟通,以达到实践消费的营销活动。
直销有3方面的要素:一是公众消费意识的支持;二是一对一关系的建立与形成;三是现场展示与焦点促销。
由于直销直接面对客户,减少了仓储面积并杜绝了呆账,没有经销商和相应的库存带来的额外成本,因而可以保障公司及客户利益,加快成长步伐。
公司要进行直销,首先必须透彻研究顾客需求,而不是竞争对手,通过细分市场和提供异质化产品来切入市场。其次要增加直销的触角,与顾客保持互动,如网上直销,电子商务,DIY定单接纳,电话直销等。再次要有科学管理直销团队的方法,确保销售团队高效运转。例如安利公司(Amway)的店铺+销售代表式直销和“按单生产”的戴尔(Dell)式直销,这是目前最为成功的两大直销方法。安利式直销核心要素在于提高顾客和职员满意度,戴尔式则必须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来满足顾客需求的异质性。
无论安利模式还是戴尔模式,合理的利用广告途径增加与顾客的沟通是很有必要的,而所谓的直销省略宣传费用而使顾客需求成本降低,是短视和错误的。没有与顾客的有效沟通是很难研发出有需求潜质的产品的,更别说提升顾客满意和公司业绩了。
直销将沿着减少流通环节提供满意产品的主旨,向更能体现顾客价值的趋势发展,通过DIY接受定单,采用OEM虚拟经营,贯彻6Õ原则,采用C to P(公司对个人)或P to P(个人对个人)的服务模式不断丰富直销的内涵。在充分了解国家法规、市场特性的情况下采用合理的直销方法,不纯粹模式化,将为直销企业永续经营保驾护航
什么是直销?
什么是直销?什么叫直销?直销定义的演变
一、什么是直销?什么叫直销?
根据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中首次对“什么是直销?什么叫直销?”明确定义: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二、直销定义的演变
直销这一中文单词,顾名思义是直接销售的意思,把产品或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是普通意义的直销。我们常见的普通意义直销的销售方式有如下一些:
门店服务,例如理发店,理发师直接为顾客服务。
前厅后厨,例如饭店,从厨房到餐厅饭店把饭菜及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前店后厂,例如裁缝店,从缝纫间到柜台裁缝师傅直接把服装提供给消费者。
委托加工,例如三峡大坝发电机组,工厂按要求生产并直接提供给电站。
特种工业,例如军工厂直接把产品销售给军队等等。
98年我国调整传销政策后,逐渐有人开始使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传销一词。从此“直销”一词被人们赋予了特定的意义。
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
Multi-Level Marketing的缩写为MLM。从MLM销售原理上来说,经过N个上下线(多层次)才把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这又怎么能称其为直销呢?明明是多层次销售却偏偏要称其为直销这不是对“直销”这一中文单词的一种“强奸”吗?
哲学上有这样一句话,叫做存在就是必然。看来人们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传一词一定是应该有些道理的,那么道理何在哪?
既然从传销的原理上说,经过经过N个上下线才把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与直销格格不入,我们不妨从传销的形式上来分析一下。传统上人们是从店铺摊当来购物的,而传销则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直接完成的,无店铺经营是传销的主要销售形式。
不知不觉中你发现了没有?上面的一段话“而传销则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直接完成的”中已经含有了“直接”一词。
哦,原来把MLM翻译成直销,是取其没有经过店铺而直接把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的意思。
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
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即将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再次对“什么是直销?什么叫直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尽管“直销”一词的含义一波三折几经演变,但作为新兴的一种销售方式,它有着不可估量的生命力。必将带来无限的商机。
直销发展吏见:http://hi.baidu.com/zhixiao2008/
直销大事记
●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该公司未经任何官方的经营许可。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直销正式被纳入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
●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
●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2005年4月8日,雅芳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允许进行直销试点的企业。
●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第一,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活动则不一样,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机会和其他机会为导向,其在整个从业过程中,始终把"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与正当的直销活动完全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第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一般会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第三,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所销售的产品通常会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这种价格体系是经过物价部门专门批准的,其体现出销售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且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其工艺流程,在出厂被销售的过程中,生产厂家均为其配备了各种齐全的生产手续,有优秀的品质保证。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对于产品并不关注,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比率问题和投资回报的速度问题,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
第四,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从业人员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这是直销从业人员的长期的根本收益,其收入的多少完全由直销从业人员的销售绩效来决定;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拓展营销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产品销售所得到的正常佣金。
第五,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人员在其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岗前、岗中、岗后的系统培训,其内容包括产品培训、营销技术培训、客户服务培训、政策法律培训等等。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有可能接受在直销活动中所推出的各种教育培训,但是它在形式上往往虚晃一枪,他们更推崇在从业过程中大规模的激励活动和分享活动,其内容比较单一,多为激励式的观念改变,其目的就是诱导听课者赶快买单从业或者加大从业力量。
第六,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把直销活动当成一种正常的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活动,其传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来自于自己的付出,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第七,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最终的营销目标就是打造一批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这些消费群体信任公司和公司的产品,愿意长期消费公司的产品,忠实于公司的品牌。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传销从业人员的终极目标往往是"捞一票就走、迅速致富",因而他们采取的方式往往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机会贩卖,他们并不强调产品的重复消费和发展、维护忠诚客户,不推广忠诚消费者的理念系统。
第八,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工作在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给这些客户,但随着消费客户越来越多,其工作重心便逐渐进行了转换:即由前期的开发消费客户逐渐转为了管理消费客户,并且在管理消费客户的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各种消费客户提供各种消费资讯产品,售卖服务。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工作自始至终不会有什么变化,即老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模式发展下线组织的工作重心展开。
第九,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通常会要求本企业的直销从业人员了解国家关于直销问题的各种政策法规信息,并自觉遵守各种政策法规,合法缴纳各种税金,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税金。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的企业,通常的做法则是,截断各种通往从业人员的政策信息流系统,不鼓励自己的从业人员过多了解各种政策法规信息,也不会反复强调其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的从业人员通常会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这种保护制度一般有3种途径:一是把品质优秀的产品和卓越的服务体系源源不断地提供给消费者;二是在消费者购买企业产品和消费企业产品的过程中,制定适度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执行无因退货制度;第三,针对由于企业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的权益损害,企业制定了良好的赔偿制度,即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直销企业或直销从业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对消费者进行补偿。而在传销活动中,由于从事传销的人员通常是以产品作为拉取人头、发展下线的一个道具,所以其交易一旦完成,就不允许退货,也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在传销活动中企业基本上不按国际惯例设置正规的冷静期制度,即便是有所设置,在实际执行中也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障碍体系出来。因此,在传销活动中,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基本上是极难得到维护的。
直销与传销 商业营销模式的法律界限
直销营业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产业和商业营销模式,国人对此尚不十分熟悉,加上早些年非法传销的负面影响,人们对直销的性质还没有很科学和理性的认识,对这样一种新型产业和商业营销模式在开放之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否则,一哄而上,极容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由此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损害直销业的声誉,让人们对直销产生新的怀疑,政府就有可能进行限制甚或重复原来的取缔,所以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严是理性的选择。
(1)关于注册资本。由于直销企业涉及到设立店铺、储货负担以及预防用户退货、消费者索赔等诸多问题,所以不能采用现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而要求较大的注册资本数额。原来倾向性的意见是1000万美元,现在《草案》规定的数字应当大体上符合这个数字。
(2)关于行业与从业年限的要求。就外资企业而言,应当规定设立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在境外也必须是从事直销经营的企业,且有年限要求,如从事直销经营不少于5年。对内资企业而言,考虑到直销业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可以考虑年限要求适当放宽,如3年。
(3)关于产品范围与产品质量要求。首先,对产品范围宜从严控制。市场开放之初不宜将直销产品的范围定得太宽。确定产品范围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应当是大众化产品,而非特定消费人群的产品;应当是日常生活消费中的易耗品,而非使用周期长的耐用消费品;应当是价格适中或者不太昂贵的生活用品,而非奢侈品。基于上述因素,可以将直销产品的范围规定在如下几种产品上:保健品、化妆品、日用生活品、家用小电器。以后可以根据直销市场的成熟情况予以增加。其次,对产品的质量应当规定较高的标准,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以直销方式经营。
(4)关于运作方式。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是否仍然坚持外资直销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二是是否仍然坚持店铺经营。这两项条件严格地说不符合有关直销的国际惯例,是我国的“创造”。自1998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外资企业如安利、雅芳、仙妮雷德等均在中国设有生产基地,现在这些企业也已经适应了这种营运模式,如若取消反倒徒增麻烦。不仅如此,要求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将十分有助于预防直销业中的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和欺诈行为,所以,至少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坚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生产基地)且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运作方式。店铺经营更是我国对直销业的独创,直销本来就是无店铺销售,这也是在国际上备受责难的一项规则要求,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为预防金字塔式的传销和“老鼠会”的滋生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外资企业已经适应此种店铺经营的模式,可以坚持店铺经营的规定,须对店铺的设置数量、设置地区、设置审批程序、公司对店铺的管理与控制等予以规定。
(5)关于保证金。直销营业中保证金亦称为储备金,是为保证直销商(直销人员)和消费者的权益、确保直销企业的偿债能力而设计的制度。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保证金的比例上是否应当有区别;二是具体比例的确定,即比较合适的比例是多少?笔者认为,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比例一是要考虑是否能够实现该制度的目的即保证直销企业一定程度的偿债能力,使保证金具有担保意义;二是会不会增加直销企业不必要的资金负担或者影响企业的资金营运。如果按企业的3个月或者4个月的营业额缴纳保证金,对于像安利、雅芳这样月营业额达到几个亿的企业来说,一次性缴纳超过20个亿的保证金的确是一项巨大的资金负担。反过来,对于新进入市场的公司来说,或者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3个月或者4个月的营业额又可能是杯水车薪,起不到担保的作用。所以笔者的设想是先确定一个固定的基数(如1000万元),这是必须缴纳的保证金最低数,然后根据直销企业月营业额的情况,分段确定不同的比例,即营业额越大的部分,比例相应减少,同时规定上限,如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这样,既保证了与企业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保证金数额,又不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当然,简单的办法就是规定一个统一的数字,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如果这样的话,以2000万至2500万元为妥。
(6)关于对直销商(直销员)的要求。应当规定(直销商)直销员的从业资格,并且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取得从业资格。
(7)关于直销商(直销员)的入会费。
入会费是否完全禁止?从国际惯例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直销立法中都有入会费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入会费不能超过500美元,美国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规定在100至500美元之间。所以完全禁止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无实际必要,但立法应当规定一个入会费的上限。笔者建议最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并且只负一次缴纳义务,以后无需再缴纳,直销企业也无权再收取。
(8)关于直销人员的奖金或佣金收入的方式。这是很敏感的问题,也是直销与传销容易混淆的地方。传销特别是金字塔式的传销一个显著的特征是直销人员的收入主要不是取决于其营业状况特别是销售收入,而是通过发展和物色下线人员直接从公司获得奖金或者佣金,这样的后果必然是虚假和欺诈,因为没有产品的销售,没有服务的提供,就像泡沫一样,每个直销人员获得的收入来源其实都是其下线人员交纳的入会费、保证金,最底线的人员成为最主要的受害者,而每一个直销人员对其上线而言是进贡者,对其下线而言是剥削者。但是,如果公司对直销人员的奖金或者佣金中包含有发展下线人员的鼓励,而非仅仅是根据发展下线人员而获得,并不能就此认为是传销或金字塔式销售。直销人员的收入可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的销售业绩,另一部分是发展下线人员获得的奖金,只不过是这部分奖金应当最终取决于团队所获得的销售收入,相当于销售收入的提成,这应当属于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奖金分配机制,不属于禁止之列。防止人们对直销产生误解,预防人们一夜暴富思想的另一重要方法是规定直销人员佣金的上限比例,如最多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30%或者35%。
就是没有营业场所,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一种营销模式。
不过现在国内所谓的直销实际上是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