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按中组部、人事部(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调整至每人每年500元。 (2)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通知,提高后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200元原则上仍按我省原有规定发给离休干部本人自主使用,其余3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直接平均发给离休干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