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和预付款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定金具有典型的担保作用,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如交付定金一方违背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违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则是提前支付的合同标的物部分对价费用。合同中只要有“定金”字样的,直接适用法定的定金罚则,而不需要再做关于返还的约定。
二、合同上写的是定金,收款收据上写预付款,你需要明确,你交的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合同中有没有同时交定金和预付款的约定?如果只有交付定金约定,该1000元应当为定金性质。
三、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成立生效。没有出现法定事由,定金一般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如果你违约,对方可以不予以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