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己辞职肯定是不发经济补偿的。
2、实务中对于用人单位经营地址变更,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也是有争议的,你可以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第5条:用人单位如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经营地址变更,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如用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往附近的地方搬迂,或虽改变了行政区域,但与原址相距不远,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并无重大影响,与签订合同时所发生的情况并未明显变化,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二)用人单位搬迁至行政区域外较远处,或虽未迁离行政区域,但与原址较远,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不便的,可以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系由于为逃避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断变更经营地址,或恶意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设置障碍,意图迫使劳动者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