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paetasuntsenvanda)或条约神圣原则(sanetityoftscaties,invio里alili丈yoftr(a-ties),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挫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善意履行条约以善意解释条约为必要前提条件,因为不善意即歪曲解释条约,必然导致不善意履行条约的结果。歪曲解释条约因而违反善意履行条约的原则的一个典型实例,是+六世纪国际法学家真蒂利斯在其《论战争法三卷》中所提到的罗马皇帝瓦勒里安在许诺其敌国安提阿归还后者所有船舶的半数后,竟将其许诺歪曲解释为归还每一船舶剖成两半后的一半。又如,如果甲乙两国缔结了防御同盟条约,而乙国遭
受丙国侵犯时,甲国为了善意履行条约,必须及时以适当的兵力支援乙国,而不得只是口头上予以支援,实际上按兵不动.或故意迟延出兵,或仅以少数无法完成支援任务的部队支援,更不得以情事已有基本变更,或履行根本不可能为借口,而主张条约已经终止。因此条件必须信守原则,需要加上条约必须善意解释原则,在适用上才能毫无遗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前一原则:“凡在有效期内的条约对各该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该公约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则规定后一原则:“对于一个条约,应
……以善意予以解释。”
二、条约信守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
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
际和平的维持。该原则对于国际社会的重要作用,联
合国宪章曾经强调指出。在宪章的序言中说:“我联合
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国际环境,伸克维持正义,
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
懈。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
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
益。”实际上,如果没有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很难想像
国际社会可以存在,因为全部国际往来建筑在诚实和
信用上,所以条约如果不必信守,国际往来就不可能
续维持,从而国际社会也不可能继续存在。
三、条约必须信守,并不是说每个条约实际上都
得到了信守。在国际实践上,违反条约的行为是存在
的,而且违反重要的政治条约的事件,例如,1870年沙
俄违反1856年巴黎条约关于黑海中立化的规定,1936
年希特勒法西斯违反1925年lt)月16日洛趣诺公约关于
保证莱因河左岸非武装化的规定,人们记忆犹新。但
是,这些严重违反政治条约的事实不能抹杀压倒多数
的其他政治条约和非政治性条约得到遵守的事实。法
律规则,只要通常得到遵守,不能因有个别违反而否
定其效力。这不论在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一样:正如
我们不能因有个别违反国内法的事实而否定国内法的
效力,当然也不能因有个别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条约
的事实而否定国际法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效力。
条约当事国,如果违反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而违
反条约,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但是,
由于国际法委员会把关于国际责任的国际法编纂作为
条约法以外的一个问题予以处理,所以在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第七十三条只提到本公约的规定并不预先决定
这个问题。
四、但是,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不能认为是绝对的
命令,而必须受一些限制,否则这个原则会造成不
公正的结果。首先,信守一个条约的前提,必须这个
条约是法律上有效的条约。因此,这个条约必须在方
式上和意思表示上没有瑕疵;这个条约所订定的义务
必须是平等互利的,而既不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义务,
也不是在物质上或精神上不可能履行的义务,更不是
由于当事国一方的行为的阻碍而不可能履行的义务。
其次,缔约后如果情况有重要的变更,从而按原订条
款的文字履行将对当事国一方有失公平时,按照情事
不变条款,该方也有权终止或退出条约。最后,条约
必须善意履行原则也受国家自保权的限制。,当然,情
事不变原则和国家自保权,‘常被援引来作为违约的诡
辩,但是,应当承认,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例外地
可以作为不履行条约的正当理由。
(一)概说 一、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paeta sunt senvanda)或条约神圣原则(sanetity of tscaties,invio盈alility of tr(a-ties),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挫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 善意履行条约以善意解释条约为必要前提条件,因为不善意即歪曲解释条约,必然导致不善意履行条约的结果。歪曲解释条约因而违反善意履行条约的原则的一个典型实例,是+六世纪国际法学家真蒂利斯在其《论战争法三卷》中所提到的罗马皇帝瓦勒里安在许诺其敌国安提阿归还后者所有船舶的半数后,竟将其许诺歪曲解释为归还每一船舶剖成两半后的一半。又如,如果甲乙两国缔结了防御同盟条约,而乙国遭受丙国侵犯时,甲国为了善意履行条约,必须及时以适当的兵力支援乙国,而不得只是口头上予以支援,实际上按兵不动.或故意迟延出兵,或仅以少数无法完成支援任务的部队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