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前面临时工合同,后面劳务派遣合同)

2025-05-12 23:06:2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楼主你好。
劳动争议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你需要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的是赔偿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支付的是经济补偿。
2007年9月份以后,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更,你所工作的企业只是实际的用工单位,但你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国有企业与你只是民事劳务关系了。因此,你主张该国企支付经济补偿,可能是主体不适格。该企业的这种做法存在规避责任之嫌,劳动仲裁怎么裁决还需根据双方举证等综合判断。
2007年9月份之前,你主张经济补偿,须根据当时的劳动法来主张。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2:

1、前面临时工合同,后面劳务派遣合同,如果都是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话,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按规定,前后的工龄都要计算进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回答3:

2007年你以劳务派遣形式到该企业上班时,等于原单位与你解除了劳动关系,但那时你并没有提出补偿要求。
2007年后你只与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现在公司想‘辞退’你,其实就是要把你退回派遣公司。至于派遣公司是否会辞退你,尚不可知。所以这时你提出经济赔偿金尚早,即使派遣公司辞退你了,你也只能向派遣公司主张赔偿金。根据你的描述,你从07年一直工作到现在,没有中断过,那赔偿金应从07年开始算。

回答4:

1999年开始签订临时工合同并不代表你与公司之间构成临时雇用关系,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将工作证、考勤卡、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条等作为你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何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你可以自己参考一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其次,劳务派遣可能只是个形式,关键看你和哪个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给你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的公司与你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国企仍给你工资并为你缴纳社保的,应认定为与你形成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1999年开始计算,由国企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给你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的,那么你和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从2007年计算,由派遣单位支付。

回答5:

1、公司是用工单位,不能因你是派遣来的,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2、临时工、正式工,都是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都应计算为工龄,并按此工龄赔偿。
3、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一般按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一般情况,具体情况要找专业人士给你算一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