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问题

2025-05-17 2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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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应用这一条款应该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第35条和36条比较理解,工伤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出现,企业不得单方面和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时候,员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并且符合退休金领取条件的,将不再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假如距离退休年龄缺少几个月的,可以得到几个月的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工伤伤残等级的享受标准。

回答2:

因为你们的实际劳动合同关系依旧存续,并未终止,所以不能依据37条提出一次性补偿。这里面的“终止”,是指再无劳动合同关系存续。

回答3:

1、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由你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公司提出得到你的同意,即所谓的协商解除。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二倍的赔偿金只适用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二倍的赔偿金,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回答4:

请把问题表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