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应该看《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单位这么做似乎是在缩短你们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后计算经济补偿时可以少给钱。之前的合同是你们辞职,自然没有补偿,虽然是你们不愿意辞职。看似协商,但是毕竟是按辞职办理的手续。你们可以把该情况向所在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咨询一下,继续履行之前的合同,新合同无效。这样以后离职涉及经济补偿金年限时,职工不至于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