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没有调解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 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 则
刑事诉讼法里没有调解书送达的规定的。\r\n我知道的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指定的代收人签收。”\r\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达成协议后,因法庭已进行完了必要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解书不能送达时,可以定期宣判,而不必作其他处理。\r\n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帮助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