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纠纷,耕地只有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才称得上有主,当然这不是废地,承包家庭弄成废地了是违法行为,不经过政府批准私自挖地是违法行为,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行为,村里没有权力改变土地用途。你所谓的承包鱼塘协议根本不是协议。如果动用法律解决,国土局不调查清楚事实,就可能放纵违法行为,导致处理结果违法,继而可能对你们家不利,也许本来“承包鱼塘”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