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配比性原则,几月份的工资就计在几月份成本里。
一般来讲,当月过完,需在最后一天计提当月用工成本。
如果没有准确数据的,应该按历史资料预估,到实际发放时的偏差,做在实际发放所在月份或者做在确定金额的月份。
所以你原来将10月份工资计提放在11月是不对的。
实际工作中,你可以按10月份工资金额计算11月份费用,但是你不能将10月份工资放在11月份入账。前者是将10月预估的偏差计在11月,后者就是将10月费用入账在11月。后者是错误的做法
成本应该按月分摊的,就是说一般是发上个月的工资(比如12月发11月份的),那就按发工资分摊就可以了,因为都是差一个月,如果是一月份的工资要到三月份发,那你每个月应该计提一下工资,这样与相关成本对应……
会计这边计提工资正常进行可以,11月份工资你应该在12月份计提了,成本也在12月份,然后在1月份发放,按你们原来的发放时间是正常的,现在是12月份的工资没计提先发放了,可以在1月份补提,成本进1月份进。
按配比原则来算成本,一项费用,不论是什么时候开支的,都应归属于所属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