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是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又进行修正的,已经实施了。
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监狱、监狱民警、社会相关方面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都是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律关系既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它是受监狱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旦法律作用于某一个监狱关系时,就形成了监狱法律关系。否则,不能成为监狱法律关系。
我国的《监狱法》是经1994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并实行的,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又进行了修正,《监狱法》分总则、监狱、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附则7章7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的《监狱法》就是2012年版的。
1954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改造法规,四十多年来实际上起着监狱法典的作用。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监狱法典。它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已经进入了全面法制化的轨道。广义监狱法和狭义监狱法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独立的监狱法律部门。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以监狱法典或刑罚执行法典为基干制定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等,以构成完整的监狱法律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