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所立遗嘱,反悔后可以撤销后者变更遗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立完了,老人在思维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撤销上一份遗嘱
这是老人的权利
不存在反悔也不可以了。
三方面内容,一是新遗嘱内容,二是原遗嘱和新遗嘱区别,三是原遗嘱作废。最后再次到原遗嘱公证处进行公证。
由于老人没有立遗嘱,所以按照继承顺序子女是可以平分的。但由于房屋是小儿子出钱买的,所以对他也不公平。如果当初买房就协商好这房等老人百年后归小儿子所有,那么如果打官司放弃继承权的两人可以做证房子是小儿子买的并且当初协商归小儿子所有。如果当初房子是小儿子赠与老人的,那就不好说了,如打官司对方一定会这么说的。
如果没有做公证,重新起草一份,声明之前的作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