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监管人犯,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人犯与亲友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由看守所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在实践中,避免串供或者泄露案件的侦查审理,一般不允许与外界通信联系,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局长批准 .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写信可以的,但不能提及案情,监室要问一下委托的律师,如果不知道监室,一般也能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