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保 知 识 万宁市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保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 社保缴纳比例 险 种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总计 单位缴纳比例 20% 6% 2% 0.5% 0.5% 29% 个人缴纳比例 8% 2% 1% ― ― 11% 二、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最低下限480元,最高上限4839元。 三、 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 下限为892.2元,上限为4461元。 四、 医疗保险 1. 办理医疗手册费用8元, 医疗IC卡20元,办理养老保险手册6元。 2. 医疗IC卡,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使用。 3. 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如下: (1) 缴费满一年。 (2) 凡住院治疗者,均需定点医院即万宁市人民医院开具住院审批表,并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因病或紧急抢救,需要住院治疗时,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单位证明书和医院疾病证明书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3) 未经批准而自行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不予负责。 (4) 出院时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接到可出院通知后,按后付制的方法先由病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应出具由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住院申请表,住院条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转院者需提供转诊审批表、所住医院疾病证明。 (5) 万宁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超过起付线部分的80% ,个人负担20%。 4. 外地住院报销 如出差在外地发生疾病需住院者,均需由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出差证明以及当地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疾病证明。10日内报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方可报销。 五、失业保险 1.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需携带证件:劳动合同书(含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保险缴费手册(自行办理,3元/本)、本人在工伤开户的帐号、近期免冠相片1寸3张、到征稽局打印失业保险的清单。 六、工伤保险 程序: 1.员工发生工伤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2.人力资源部填写工伤报告在30日内向社会保障局报告。 3.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4.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伤残程度按我市工伤条例比例报销。 七、生育保险 1. 根据万宁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如下: (1) 连续缴纳满一年。 (2) 在万宁市人民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如在外省,需报万宁市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方可报销)。 (3) 需携带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证明。 (4) 报销相关费用80%,个人自付20%。 (5)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及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等)及其并发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