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目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捐赠当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2、对于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则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即纳税人的捐赠渠道不同,计征个税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同。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的规定,对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你单位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你单位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