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抚恤金发放要求规定: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作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
2、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申领,仍按原申报方式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人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抚恤金为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为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标准发给。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申报材料:
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补助费等费用申报表》一式三份。
死亡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火化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户口簿(包含注销信息的原件及注销页复印件)。
申报人身份证(校验原件收复印件;若办遗属补助,需两份复印件)。以申报人姓名开户的建行存折账号复印件。(与申报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页纸上)